快资讯丨《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下月起施行

11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将于12月1日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也是江西省以“小切口”立法解决矿山生态修复问题的重要尝试。《条例》的出台标志全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资料图)

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江西省是矿业大省,目前,我省有持证矿山2542座,待治理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3923座、面积13.48万亩,其中废弃露天矿山10.50万亩,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艰巨,迫切需要出台法规,将一些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依法有力有效破解难题,将“生态包袱”转化为绿色发展资源。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共33条,主要包括明确矿山生态修复涉及各方责任、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的过程管理、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等四方面的内容。

在明确矿山生态修复涉及各方责任方面,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条例》明确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为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厘清部门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管中的具体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日常巡查与情况报告的责任。

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的过程管理方面,《条例》对采矿权人生态修复建立了“全链条”管理制度。包括前期方案报批制度;中期采取具体生态修复措施、落实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制度和“边开采、边修复”制度;后期实行修复验收、后期管护制度。同时,明确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组织实施,包括公告历史遗留矿山目录,制定修复计划,明确修复方式,修复过程中利用土石料、临时使用土地、林地政策,竣工验收等。

在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责任追究方面,《条例》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及公职人员在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对采矿权人不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修复基金落实不到位、修复主体不依法履行管护责任等进行责任追究。

在全国率先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张圣泽在发布会上介绍了《条例》的特点亮点。

首先,全国省级层面首次对矿山生态修复进行立法。江西省作为国家生态文明综合改革“试验田”,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出台《条例》,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其次,立法“小切口”解决矿山生态修复问题。发挥了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要求,《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实际管理需要几条就定几条。

再次,构建了企业主责、政府统筹、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压实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各方职责。

最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条例》规定,允许社会投资者获得修复后的相关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并与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同时签订矿山生态修复协议和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允许社会投资者从修复后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新增湿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生态修复产品收益中获得投资回报;支持社会资本对修复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按照规定申请核证碳汇增量进行交易;政府也可按规定批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其他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收益。此外,对于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投资获得合理回报。

(中国江西新闻网全媒体记者郑周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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