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进一步加强村集体留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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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采取产业用房回购方式进行使用

南昌新闻网讯 为统筹城乡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日前,我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集体留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3年10月6日起施行,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应参照执行。2017年3月29日发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36号)同时废止。

《通知》明确,10月6日起,各区(开发区、管理局)范围内此前已落实留用地指标(包括已开发建设留用地面积及已安排产业用房分摊土地面积)15亩及以上的村集体,不再安排留用地;对于此前未落实留用地指标或已落实留用地指标不足15亩的村集体(包括已经“村改居”),按平均规模不超过10亩的标准安排留用地(以辖区为单位进行核算),且每村最低不少于5亩,最高不超过15亩。具体由各区(开发区、管理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辖区土地资源禀赋、征地面积、村集体人口规模、安置房项目配建的非住宅库存等情况编制留用地专项规划,明确各村集体的留用地指标面积,将留用地指标落实到具体宗地,并确定开发利用方式。

为优化留用地开发利用方式,《通知》指出,留用地可采取产业用房回购(指村集体回购安置房项目配建的非住宅)、货币补偿、实地建设三种方式进行使用。市本级鼓励实施产业用房回购方式,市区范围内安置房项目配建的非住宅可统筹调配。各区(开发区、管理局)在统筹实施留用地开发利用方式时,应充分消化辖区范围内安置房项目配建的非住宅库存。

此外,《通知》明确,要妥善处理已批准未开发建设留用地遗留问题,对于已获市政府批准但暂未开发建设的留用地,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已批准的留用地指标仍然有效,采取产业用房回购方式进行使用,原批准的留用地交由政府收储;采取合理方式解决已开发建设留用地征收问题,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已开发建设留用地的,采取安排同等价值产业用房、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不再安排土地置换。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充分保障权益,加强台账动态管理,严格规范产权管理,严禁违规变相销售,加强集体资产监管。(全媒体记者刘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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