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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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谁破坏谁治理”

11月10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和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以“小切口”立法解决矿山生态修复问题的重要尝试。《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我省是矿业大省,矿产资源采掘面大、历史悠久,矿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过去长期粗放型发展,矿山企业普遍重开采、轻修复,导致矿山生态环境被破坏的历史欠账多。目前,我省有持证矿山2542座,待治理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3923座、面积13.48万亩,其中废弃露天矿山10.50万亩,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艰巨。

《条例》共33条,包括四方面内容:明确矿山生态修复涉及各方责任;对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的过程加强管理;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加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按照《条例》,矿山生态“谁破坏、谁治理”,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为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对采矿权人不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修复基金落实不到位、修复主体不依法履行管护责任等进行责任追究。

《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压实了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对矿山生态修复的各方职责,并首次补充规定了非法开采行为人生态修复义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条例》还在全国率先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的相关程序、激励政策,以推动全省各地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引入社会资本,提振市场信心。 (全媒体记者杨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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